重庆市拙林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市拙林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拙***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民辖终1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1年1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拙***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109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1、重庆市拙林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在重庆市渝北区;2、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动争议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双方所举示的证据均不能确定重庆市拙***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故重庆市拙***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应以该司的工商登记地址,即重庆市渝北区房屋作为该司的住所地,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彦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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