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拙林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拙***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26889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1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拙***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塔街道紫康路**皇冠自由城**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7617901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冬梅,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与重庆市拙林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拙林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宜昌市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夷劳仲裁字[2019]第20号仲裁裁决书,***不服裁决于2019年5月9日向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为:1.拙林公司应向***支付赔偿金158330元;2.失业金14025元;3.拙林公司应为***补交2014年6月15日至2019年1月7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4.拙林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65000元;5.拙林公司应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5000元;6.拙林公司立即撤回入库负责人技术资料,并从***被辞退之日至上述资料撤回之日止,按每天500元标准向***支付赔偿金。
拙林公司不服裁决已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以本院受理在先为由将***提起的(2019)鄂0506民初1398号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将该案立案为(2019)渝0112民初26889号案件。
本院认为,***与重庆市拙林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拙林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宜昌市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夷劳仲裁字[2019]第20号仲裁裁决书,双方均不服该裁决先后提出诉讼,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已将***提起的(2019)鄂0506民初1398号案件移送本院移送我院,本院将该案立案为(2019)渝0112民初26889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仲裁裁决因当事人起诉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由于拙林公司起诉在先,故应将本案并入(2019)渝0112民初10968号案一并审理,本案终结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案并入(2019)渝0112民初10968号案审理;
二、终结本案诉讼。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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