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浩中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2民初13276号 原告:***,男,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男,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中山市浩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明月路21号******12卡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浩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中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后因出现不宜继续适用小额程序的情形,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浩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浩中公司支付2021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21日的工资975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3日起,***受***雇佣至中山市启诚电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诚公司)做场地平正支模,大工日工资400元,小工日工资300元。后***离职,但***、浩中公司尚欠***2021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21日的工资9750元。 ***未作答辩。 浩中公司辩称,1.浩中公司与***无直接劳动关系,无需向***支付工资。2.浩中公司与***已终止了合同,且工人工资劳务款已全部支付给工人,不存在拖欠工资情形。3.浩中公司曾电话通知***合同终止,且向其发送了终止协议文件,并要其过来签名终止协议,但联系未果,后浩中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将解除合同告知函快递至***住址,***微信拍一拍回应了,浩中公司有理由相信***知悉此事也同意终止协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启诚公司将新建厂房二工程发包给浩中公司,浩中公司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负责。***雇佣***让其在启诚公司新建的厂房二工程工作,担任木工,但***拖欠***2021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21日的劳务报酬9750元。 本院认为,***拖欠***劳务报酬9750元的事实,有*****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考勤表、收款收据予以佐证,***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予以确认。现***主张***向其支付劳务报酬9750元,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浩中公司承包了启诚公司新建厂房二工程,后将该工程交由不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负责,并放任***雇佣***提供劳务,浩中公司应对***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举证、抗辩等诉讼权利,但不影响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浩中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支付原告***劳务报酬9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浩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