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鄂0303执73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浩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金裕石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土城镇葛坪。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浩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金裕石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鄂0303民初29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浩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一、湖北金裕石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湖北浩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50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申请执行费659元,案件受理费573元,由湖北金裕石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在本案立案后、采取执行措施前,被执行人湖北金裕石材股份有限公司已自动将上述全部款项履行完毕。2020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湖北浩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当依法结案。因立案后未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故不予收取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鄂0303执730号案件依法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