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02民初3865号
原告:湖北浩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浩淼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北京中路11号九龙太阳城2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张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军,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山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花园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原告湖北浩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光山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浩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浩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浩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原告湖北浩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