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03执88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浩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杨,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渝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谭家湾镇。
法定代表人:覃宇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浩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渝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咨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鄂0303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浩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一、湖北渝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湖北浩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50000元及违约金(从2018年8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依年利率24%计算);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申请执行费661元,案件受理费700元,由湖北渝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渝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湖北渝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北浩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湖北浩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湖北渝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渝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渝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鄂C×××**的车辆,但因未查控到该车辆实物,故本案暂无法处置。另查被执行人湖北渝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存款、有价证券、第三方支付平台、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在十堰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湖北渝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北渝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因被执行人湖北渝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北浩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湖北浩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湖北渝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无法进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王世军
审判员 吴公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伟
书记员柳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