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303民初254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浩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浩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北浩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浩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第二十三条予以免交。
审判员 熊伟
书记员 谭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