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303民特89号
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湖北浩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十堰市广美家居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湖北浩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十堰市广美家居有限公司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0年10月22日经十堰市张湾区诉前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十堰市广美家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湖北浩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30000元。若十堰市广美家居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款项支付上述义务,则需另行向湖北浩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
二、湖北浩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付清后,湖北浩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十堰市广美家居有限公司因本次纠纷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湖北浩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十堰市广美家居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经十堰市张湾区诉前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熊伟
书记员 谭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