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303执恢7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浩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99号19栋23-0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3097677601。
法定代表人:张杨,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光山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花园西路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5227457769976。
法定代表人:杨建民,该中心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浩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光山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鄂0303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浩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给付欠款38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4月1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依年利率6%计算)。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执行费476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浩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0303执恢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世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露
书 记 员 王亚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