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抗42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温岭市电视设备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肖中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李椒良,厂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博爱东路穆院工业园和谐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嘉。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嘉,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一审第三人:盛兴群,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一审第三人:盛兴文,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一审第三人:刘学顺,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申诉人温岭市电视设备厂因与被申诉人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王嘉及一审第三人盛兴群、盛兴文、刘学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16﹞4400000024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 虹
审 判 员 赖尚斌
审 判 员 王 凯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捷
书 记 员 陈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