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16民初2717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105民初2717号
原告: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河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明文、郑壮亮,分别为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谢海榆。
原告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明文、郑壮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至2007年1月17日期间,被告委托我公司制作安装位于世纪绿洲、从化托斯卡纳项目的铝合金门窗及玻璃幕墙,并签订了11份委托承揽合同,工程全部完工后,双方于2014年4月8日签订了《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书》,被告确认尚欠我公司工程款746947.44元,并约定被告以房产进行抵偿。但签订协议后,被告没有履行协议以房来抵偿尚欠的工程款,故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746947.44元,及支付从2014年8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时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没有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2004年8月9日至2007年1月17日期间,被告委托原告制作及安装位于世纪绿洲、从化托斯卡纳项目的铝合金门窗及玻璃幕墙,并签订了11份委托承揽合同,其中包括:2006年3月19日签订的《世纪绿洲二期B4-B9栋首层大堂外干挂石及三层玻璃雨蓬工程分包合同》;2006年4月14日签订的《绿洲三期3-5栋首层干挂石工程》;2006年4月18日签订的《世纪绿洲二期B4-B9栋大玻璃幕墙施工》;2004年10月19日签订的《世纪绿洲B区B2栋首层玻璃幕墙门窗》;2004年8月9日签订的《世纪绿洲二期B区首层大堂外干挂石》;2006年11月2日签订的《绿洲三期C1-C2塔楼铝合金门窗工程合同》;2006年12月31日签订的《C1-C2栋塔楼增加铝合金安装工程》;2005年7月5日签订的《世纪绿洲二期B1-B3外墙石材幕墙》;2006年11月3日签订的《从化项目商业配套、幼儿园及板房铝合金门窗合同》;
2007年1月17日签订的《从化项目A3栋首层大堂、二层及商铺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2007年1月17日签订的《从化A1-A6、B1-B3栋住宅余下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工程完工后,原、被告于2014年4月8日签订了《[世纪绿洲、从化托斯卡纳]项目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确认工程竣工最终结算总造价为6550939.52元,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累计为5803992.08元,应支付给原告工程款为746947.44元,双方同意尚欠的工程款被告用其开发的项目房产或其关联公司开发的项目房产进行抵偿,本协议生效后,被告或其关联公司根据原告的书面指示或要求,与原告或其指定的实际购房人在本协议生效后120日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协议后,被告没有履行该以房抵工程款协议,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746947.44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有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签订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为746947.44元,并同意以房抵偿尚欠的工程款。但签订协议后被告没有履行该协议,以房抵偿尚欠的工程款,故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746947.44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46947.44元,本院予以支持。由于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约定被告于签订协议后120天内办理以房抵工程款,故原告主张从2014年8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时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10日内清偿工程款746947.44元给原告,及支付从2014年8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时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给原告。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933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应负担的费用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利平
人民陪审员  李凤雪
人民陪审员  戴 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麦应华
古小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