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34155号 原告: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博爱东路穆院工业园和谐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12337816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工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广东工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被告:***,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被告:惠州市航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明月二路东侧鸾岗村谢屋小组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52LK904H。 法定代表人:***。 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一、三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11546元及利息[从2021年5月11日计至2022年11月10日的利息以21154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为49681.58元;2022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以所欠本金21154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4倍计算];二、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一审律师费2万元以及因申请财产保全支付的保险担保费5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初,被告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时完成绿岛花园(03号地块)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以下简称绿岛工程)、华为大学培训学院二期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以下简称华大工程),向原告申请终止两个工程的施工工作,经过双方结算确认,最终退场结算总价为绿岛工程1433010元、华大工程360330元,双方就此签署了退场协议。但由于被告在前期收取进度款时未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导致原告应付被告的剩余款项,不能完全覆盖被告所欠的工人工资,部分工人因未收到工资拒不退场,工人拒不退场的行为严重影响原告工程正常施工及工程进度。 经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被告需向原告额外借支211546元才足够结清被告所欠的工人工资,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收据,原告同意向被告出借211546元,借款期限为半年且该期限内免收被告利息。原告足额出借了款项,借款期限届满,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付息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本案民事诉讼,望判如所请。 诉讼中,原告补充:借款本金211546元是根据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工程款与被告实际尚欠工人工资差额计出,具体转账记录对应的是原告整理的付款明细表中序号24-30的转账记录。前述转账金额合计为213271元,比借条上211546元多1725元,因为在实际转账过程中发现尚有1725元应支付,所以原告在转账时一并支付了。但是原告仍然按照借条上的金额211546元向被告主张借款。 三被告没有到庭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出示了退场协议、结算资料、***、付款明细表、证人**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全部交易明细、账户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借条、收据、微信聊天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保函、保险费缴费记录,证人**出庭证言等证据。经审查,原告的证据真实,三被告没有到庭推翻,本院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20年11月12日,三被告以借款人名义向被告出具借条,主要内容如下:因工程需要,今收到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出借211546元,借期半年、免息、于2021年5月10日到期还清借款;逾期未还,则按当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逾期利息;如借款人逾期未清偿欠款,出借人向借款人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等。同日,三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原告借款211546元。 对于上述借条项下款项的交付,原告称通过其员工**账户支付予被告因工程聘请的工人,具体如下:2020年11月12日支付***1万元、支付***11660元;2020年11月13日支付***13040元、支付***3818元、支付符吉洲81720元、支付***87633元、支付***5400元,合计213271元。 原告解释称实际支付金额比借条记载的借款金额要多,是因为在实际转账过程中发现尚有1725元应支付,原告在转账时一并支付了,但本案仍按借条金额来起诉。 证人**到庭**,**是原告公司的员工,***是公司雇佣的劳务合同施工方,**现场管理***施工的具体事务。***在东莞承接了两个做铝合金门窗的项目,期间,***聘请的工人来原告的项目部还有项目的甲方讨要工资,但是公司给***的工程款是按照工程进度支付给***的。经过与工人沟通,根据他们提供的考勤表,发现公司支付给***的进度款中,***没有及时支付给工人,最终算出公司支付的金额已经超过了***应付工人工资的金额,是***自己用超标了,工人没有拿到钱,公司不欠进度款的情况下,***还拖欠了工人工资。***退场没有钱支付工人工资,就向原告提出借款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如果公司不出借给***,工人不愿意解散,不愿意退场。当时***签了借条还有收据,是**看着他们签名捺印的,本案的钱也都是从**的账户支付给工人的,当时支付工资给工人的时候,***、***都在场。 另查明1,2022年11月14日,原告与广东工匠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因本案聘请该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原告需支付律师费2万元等。同日,广东工匠律师事务所出具发票,确认收到原告支付律师费2万元。 另查明2,原告在本案诉讼中申请了财产保全,并由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原告向该公司支付了财产保全保险费48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主张向三被告出借案涉借款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三被告没有到庭抗辩及举证推翻,为此本院采信原告所称。三被告作为借款人,没有举证向原告归还款项情况,为此本院采信原告所称三被告没有向原告归还案涉借款并对原告主张三被告共同归还案涉借款本金211546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三被告承诺于2021年5月11日到期还清借款,逾期还款的则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三被告没有举证向原告归还款项的情况,为此,本院对原告主张自2021年5月11日起按照当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日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问题。三被告承诺其逾期归还案涉借款的,原告因此产生的追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等由三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聘请了律师并为此支付律师费2万元,以及申请了财产保全并为此支付了财产保全保险费480元,三被告应返还前述费用予原告。原告主张三被告返还财产保全保险费500元,对于超出实际支付的部分,不予支持。 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被告***与被告惠州市航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11546元,并应以尚欠本金21154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付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该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告***、被告***与被告惠州市航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律师费2万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48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62.96元、财产保全费1928.64元,合计4691.6元(原告已预交4691.6元),由原告负担0.3元、三被告共同负担4691.3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由原告负担的4691.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依法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