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5506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南海**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余兴结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南海**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2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34.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34.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彦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