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11395号
原告: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博爱东路穆院工业园和谐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工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工匠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塱路31号B座1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高公司”)与被告广州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萝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创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萝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涉案合同的签订情况。
萝奥公司(发包人)与创高公司(分包人)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LAAY-GCHT-2018-022《分包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发包人萝奥公司将奥园萝岗广场S7项目幕墙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交由分包人创高公司实施,本工程不含税合同价款为1533120.67元,本工程合同工期为62个日历天,开工日期自2018年7月16日起计(具体日期以项目开工令为准)。第6条约定付款方法:本工程没有预付款,中期付款按照进度每月付款,付款当月25日前承包人提报经项目部审核确认的完成工程量计算书,发包人审定后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扣除的30%作为保留金);竣工验收后,支付实际完成工作量的80%;竣工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5%(乙方在申请支付结算款时,需提供含质保金的合同结算金额的全部增值税普通发票),余下5%为保修金。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进度款申请,并提供全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涉案合同中《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第2条约定质量保修期:双方约定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依据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六个月后或以项目集中交付日期为时间节点,两者以先满足条件的为约定保修期的开始日期。第2.3条约定: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二年。2.7条约定: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中的有利于用户方的条款为准,均未约定的,按二年计算。涉案合同第7条约定,本合同文件由以下几部分组成:…(2)《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载明,萝奥公司决定接受创高公司最后一次报价1686432.73元,确认创高公司成为萝岗奥园广场S7项目幕墙改造工程中标人。
萝奥公司(发包人)与创高公司(承包人)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LAAY-GCHT-2018-022的《萝岗奥园广场S7项目幕墙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调增)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涉案补充协议”),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于2018年3月5日签订萝岗奥园广场S7项目幕墙改造工程合同(合同编号为LAAY-GCHT-2018-022,下称“原合同”),现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补充协议:一、双方一致同意,原合同的工程价款增加56615.81元,不含税金额51468.92元,税率10%,税额5146.89元;二、承包人在收取工程款时,应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工程款增值税发票。
双方签订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显示:创高公司向萝奥公司申请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日期为2019年5月18日,萝奥公司**确认涉案工程验收合格。
二、涉案工程款情况。
双方均确认萝奥公司已向创高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1185648.88元。
创高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款为1161553.15元(包括合同价1686432.73元+补充协议56615.81元+变更签证604153.49元-已付工程款1185648.88元)。
创高公司为证实萝奥公司向其发出涉案合同外增加五项工程的指令,提交以下证据:一、签证流水号为XCQZ-2018-18648的《现场签证指令单》,该指令单载明:签证内容为:1.萝岗奥园广场S7改造五层梁板拆除部位与H6玻璃幕墙重叠,现S7天面层梁板改造已完成,需修复H6玻璃幕墙及其相关配饰。2.现将S7改造范围内牵涉H6玻璃幕墙的修复工程委托创高公司施工完成。3.计量原则:现场收方。该指令有“萝奥公司项目部专用章”字样印章。二、变更流水号为SJBG-20181205-10001655的《设计变更指令单》载明变更原因为工程原因,本次变更涉及外立面幕墙,施工单位创高公司,合同编号LAAY-GCHT-2018-022,关联合同名称:萝岗奥园广场S7项目幕墙改造工程。该指令单没有萝奥公司签章。三、编号为GZ-SJBG-001的《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变更通知单》,该通知单载明建设单位为萝奥公司,工程名称为萝岗奥园广场S7外立面改造工程,作出对S7商业楼立面燃气管道处增加铝合金防雨百页的通知。该通知没有加盖萝奥公司印章。四、变更流水号为SJBG-20190114-10002055的《设计变更指令单》,该指令单载明变更原因为设计原因,本次变更涉及首层,施工单位创高公司,合同编号LAAY-GCHT-2018-022,关联合同名称:萝岗奥园广场S7项目幕墙改造工程。该设计变更指令单没有萝奥公司签章。五、变更流水号为SJBG-20181119-10001574的《设计变更指令单》,该指令单载明:本次变更涉及2#楼首层裙楼商铺增加雨棚,施工单位创高公司,合同编号LAAY-GCHT-2018-022,关联合同名称:萝岗奥园广场S7项目幕墙改造工程。该指令单没有萝奥公司签章。
创高公司认为五项工程款合计604153.49元:1.恢复H6北侧幕墙,工程款214362.62元;2.增加铝合金防雨百叶,工程款94782.13元;3.E区地块幕墙增加铝合金防雨百叶,工程款188639.55元;4.E区增加地弹门,工程款33407.37元;5.2号楼新增雨篷收口,工程款57492.9元、2号楼新增雨篷收口,工程款15468.92元;并认为其员工林**与萝奥公司的人员**、***的微信群聊记录证实了萝奥公司人员对此述款项予以确认。创高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林**在群里发送了五项工程款合计604153.49元的《汇总表》并问:“你那边审核出来是这个对吧,同意这个结果”,萝奥公司的人员**回答:“是啊,那就按这个结果定了”,林**询问:“好,还有没有二审流程的”,萝奥公司人员***回复:“现在只是初稿,双方定好数,我这边看完没有问题就上结算流程”。
萝奥公司质证称:对签证流水号为XCQZ-2018-18648的《现场签证指令单》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不确认,该证据仅能证明萝奥公司对涉案工程同意现场签订,但不能证明创高公司主张的增加工程造价金额为604153.49元。对变更流水号为SJBG-20181205-10001655的《设计变更指令单》、编号为GZ-SJBG-001的《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变更通知单》、变更流水号为SJBG-20190114-10002055的《设计变更指令单》、变更流水号为SJBG-20181119-10001574的《设计变更指令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认为该证据并无萝奥公司签章,签字人并非萝奥公司工作人员。萝奥公司对创高公司提交的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认为无任何公司授权或书面**予以确认。
萝奥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双方至今未办理结算手续,按照涉案合同第6条约定,萝奥公司支付的每一笔合同款项,创高公司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附送进度报表报经萝奥公司审核后支付,且创高公司在申请进度款/结算款/保修金时应同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创高公司自行承担未能按期收款的责任。萝奥公司已按创高公司请款材料及发票向创高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1185648.88元,按照涉案合同第6条约定,竣工验收后,支付实际完成工作量的80%,即萝奥公司仅剩余163497.31元未支付(合同价1686432.73元×80%-已付款1185648.88元)。
三、原告创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萝奥公司立即向创高公司支付工程款1161553.1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的利息为168872.14元;2022年3月11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1161553.1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萝奥公司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创高公司及萝奥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及涉案补充协议证实涉案合同项下工程款为1743048.54元(1686432.73元+56615.81元),双方均确认萝奥公司已向创高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185648.88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创高公司提交的《设计变更指令单》、《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变更通知单》均无萝奥公司签章,本院对创高公司主张萝奥公司向其发送该指令不予采信。创高公司提交的《现场签证指令单》虽然有“萝奥公司项目部专用章”,但创高公司未举证证实其主张的恢复H6北侧幕墙项目系涉案合同以外增加的项目,结合创高公司提交的涉案补充协议,证实双方对涉案工程中存在增加工程款56615.81元时亦以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确认,而创高公司主张的增加五项工程款金额高达604153.49元时,双方却没有签订补充合同不符合常理。综上,创高公司没有提交确凿的证据证实存在涉案合同外增加的五项工程,创高公司要求萝奥公司向其支付五项工程款604153.49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双方确认的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2019年5月18日。涉案合同的《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约定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六个月开始计算,保修期为2年。故涉案工程的保修期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现涉案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已届满,创高公司要求萝奥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557399.66元(1743048.54元-1185648.88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5月18日竣工验收,至今保修期已届满,但萝奥公司至今尚未足额向创高公司付清工程款的行为属于违约,创高公司要求萝奥公司支付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以未付工程款557399.66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以不超过本金为限。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57399.66元及利息(利息以未付工程款557399.66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以不超过本金为限);
二、驳回原告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73.83元,由原告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724.50元,由被告广州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049.3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00.63元,由被告广州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99.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