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9087号
申请人: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长虹岭工业园(二期)虹岭四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144633X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博爱东路穆院工业园和谐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12337816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芳村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577B。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6845.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6845.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