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重、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5民初21627号 原告:**重,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被告:***,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佛山市兴业正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西路20号保利洲际酒店14楼1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70191747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博爱东路穆院工业园和谐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12337816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重与被告***、佛山市兴业正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正鹏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高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本案分别于同年9月17日、11月1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被告***、兴业正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第二次开庭,原告,被告创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兴业正鹏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劳务费98000元,其中870元属于斗车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兴业正鹏公司旗下保利玥上项目的古建部分工程转包给多个包工头,最终转包给***。原告为***雇请的工人,双方约定1元/块转,一排5块砖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要求按一排4个砖计算工钱85000元,原告对此不予同意。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兴业正鹏公司辩称,兴业正鹏公司已将涉案项目发包给创高公司,兴业正鹏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也无拖欠原告工资,请法院驳回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计算劳务费错误。墙之间砖块应填满,原告未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偷工减料,***并没有允许原告在墙之间镂空,***因此受到甲方的罚款。而原告未按承诺时间对工程进行收尾工作,导致甲方验收不合格,造成***再次被甲方处罚。***有催原告结算,但原告一直没来结算。因双方对施工款未能达成一致,故***未按承诺日期支付。 被告创高公司辩称,创高公司不清楚原告的诉求。创高公司履行了为***的走账义务,每次收到对应工程款,创高公司都有全部转回给***。按照原告提交的图片显示,原告没有百分百的砌实体墙,但原告对此收取足额的劳务费不合理,不应按照原告5个砖计算工程量。 被告***辩称,1.兴业正鹏公司是开发商,***挂靠在创高公司名下承包涉案工程。***把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原告是***雇请的。2.原告的工程量计算方式不合理,在施工过程中,因原告没有按要求砌砖,***与原告提出需要整改,但原告没有进行整改。原告按照5个砖的工程量计算劳务费不合理。现场实际情况是2个砖,***现在约欠原告60000元。 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企业机读信息;2.***、工资计算表、现场照片;3.微信聊天记录(二哥是***)、微信语音光盘。 被告兴业正鹏公司举证如下:承包合同。 被告***举证如下:微信聊天记录、施工图纸、现场照片、监理工作联系单、收据。 被告创高公司举证如下:1.汇款凭证、委托付款函;2.工程业务联系单(附造价单、编制说明、造价价目表)。 被告***举证如下:视频光盘。 对相对方就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9年11月30日,被告兴业正鹏公司与创高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兴业正鹏公司将***玥府项目1-3及6-27栋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发包给被告创高公司。 创高公司及***均确认***挂靠在创高公司名下承包上述工程。***再将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雇请原告。原告、创高公司及***确认本案所涉工程为上述工程27栋古建筑项目(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原告从事砌墙工作。 2020年4月16日,案外人监理单位出具《监理工作联系单》至创高公司,经巡查发现创高公司正在施工的商墅区27栋下沉庭院墙体不按图纸施工成实心墙,要求整改。 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雇请**重从事砌墙工作,***与**重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对劳务报酬。***与**重之间就劳务报酬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进行结算,***未能提交结算依据,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诉讼中,原告陈述其与***知道甲方的要求是不能架空墙,但***要减料,原告就减工,两人想减工减料,多赚一点,***就安排原告砌空墙;原告负责砌的5堵墙均不是实心墙。可见,原告清楚施工标准但并未按照标准进行施工。现原告主张按照一排5块砖的实心墙标准进行劳务报酬结算,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酌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因涉案工程砌墙的劳务报酬68000元。原告主张斗车费,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兴业正鹏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的创高公司,故原告要求兴业正鹏公司承担本案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创高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涉案部分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故创高公司、***应当对***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报酬68000****重; 二、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免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