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240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博爱东路穆院工业园和谐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工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工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塱路31号B座101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高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萝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11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虽创高公司为证明其实施了合同外新增加的五项工程所提供的指令单未有萝奥公司签章,但其中流水号为XCQZ-2018-18648的《现场签证指令单》盖有“萝奥公司项目部专用章”,而且上述指令单中均有萝奥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工程部负责人、项目工程分管领导进行印章,上述证据从形式和内容上基本吻合。同时结合创高公司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创高公司的工作人员与萝奥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就上述签证单存在的疑问进行沟通的内容,甚至在创高公司的工作人员向萝奥公司的工作人员发送《汇总表》后萝奥公司的人员并未否认上述工程的存在,其仅是回复“现在只是初稿,双方定好数,我这边看完没有问题就上结算流程。”由此可见,创高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已能证明其就新增工程进行了施工。一审法院以签证单并无萝奥公司签章且没有签订补充合同为由认定创高公司没有实施该五项工程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规则,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现鉴于创高公司与萝奥公司并未就新增工程造价达成结算,而新增工程的工程量与工程造价有可能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程序来确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113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73.8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琦
审 判 员 刘 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宝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