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05民初2753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94年8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原告:***,男,汉族,1993年7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原告:**彬,男,汉族,1992年8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原告:***,男,汉族,1996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原告:***,男,汉族,1995年5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原告:***,男,汉族,1991年5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原告:***,男,汉族,1989年12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被告:***,男,汉族,1976年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被告: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博爱东路穆院工业园和谐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1233781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工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广东工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关于原告***、***、**彬、***、***、***、***诉被告***、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6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彬、***、***、***、***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68.2元,减半收取计634.1元由原告***、***、**彬、***、***、***、***负担。原告***、***、**彬、***、***、***、***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34.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