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05民初2753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94年8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原告:***,男,汉族,1993年7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原告:**彬,男,汉族,1992年8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原告:***,男,汉族,1996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原告:***,男,汉族,1995年5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原告:***,男,汉族,1991年5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原告:***,男,汉族,1989年12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被告:***,男,汉族,1976年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被告: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博爱东路穆院工业园和谐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1233781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工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广东工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关于原告***、***、**彬、***、***、***、***诉被告***、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6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彬、***、***、***、***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68.2元,减半收取计634.1元由原告***、***、**彬、***、***、***、***负担。原告***、***、**彬、***、***、***、***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34.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