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4865号
原告: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科技园区大全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50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丹
书 记 员 王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