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22301号
原告:**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乙楼一层1001室(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508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