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武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22301号 原告:**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乙楼一层1001室(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508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