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远大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贾堂年与***、咸阳远大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3民初6878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咸阳远大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上海峰,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代勇、咸阳远大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