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远大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饶阳县宝华建筑器材租赁站、咸阳远大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4财保30号
申请人:饶阳县宝华建筑器材租赁站,地址: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君香村北。
经营者:***,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
被申请人:咸阳远大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人饶阳县宝华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咸阳远大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692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饶阳县宝华建筑器材租赁站以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咸阳远大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692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葛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