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明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47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泰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张亚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媛媛,女,该公司市场部员工,住该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送变电工程公司西安电力安装工程处,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占辉,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泰诺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送变电工程公司西安电力安装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1民初7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泰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泰诺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泰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4元(陕西泰诺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由陕西泰诺实业有限公司承担120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 居 文
审 判 员 周 向 红
审 判 员 王 慧 芳
二○二○年四月 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静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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