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陕0111执118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明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名:陕西送变电工程公司西安电力安装工程处)。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占辉,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泰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马志昌,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明珠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泰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泰诺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74420元(含执行费130144元)及逾期利息;
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陕西泰诺实业有限公司与上述价值相等之收入;
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陕西泰诺实业有限公司与上述价值相等之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令坤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