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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诚业达电建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恒有能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81民初612号
原告:宁夏诚业达电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运材巷运家园5幢10号房。
法定代表人:X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有能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煤化工园区B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夏诚业达电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有能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宁夏诚业大电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诚业达电建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理由不违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诚业达电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26元,减半收取43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诚业达电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