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23民初2234号
原告:青海开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冬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占斌,系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
原告青海开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青海开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6月26号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青海开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开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计4400.00元,由青海开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花生盛
人民陪审员 仲福年
人民陪审员 申 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佩琦
书记员 吴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