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开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乐都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坦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青0103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乐都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法定代表人:周得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坦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青海乐都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坦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的(2017)青0103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坦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乐都源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35000元、利息6200元、案件受理费166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4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2043元,合计人民币14830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查找被执行人无果后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无产权登记、在西宁市车辆管理所登记有青AXXX**丰田、青AXXX**猎豹车各一辆,该车因本院不能实际控制,故已轮候冻结车辆手续。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青海坦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冷季平
审判员***
审判员杨武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冶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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