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禾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禾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杨孝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1民终63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禾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闸殷路830号101-2室。
法定代表人:张贞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祖江,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孝芳,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禾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孝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34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禾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禾悉公司不支付杨孝芳2015年3月26日至12月31日年终奖差额92,500元。事实和理由:杨孝芳在禾悉公司担任软装设计总监一职,因其软装设计工作出现问题,导致禾悉公司被项目发包方罚款,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因此杨孝芳认为难以继续开展工作,主动向禾悉公司提出辞职。因双方已协商达成一致,即禾悉公司不追究杨孝芳工作失职的责任,亦不再支付杨孝芳年终奖差额,杨孝芳对此表示同意,故在员工离职交接单的财务栏目中写明无纠纷,并签字确认。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不清,禾悉公司不应支付杨孝芳年终奖差额。
杨孝芳辩称,不同意禾悉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杨孝芳在禾悉公司工作期间不存在任何工作失职,禾悉公司理应支付其年终奖差额。
禾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不支付杨孝芳2015年3月26日至12月31日年终奖差额92,5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3月26日,杨孝芳至禾悉公司工作,担任软装总监一职,双方签有期限自2015年3月26日至2017年3月25日劳动合同,其中2015年3月26日至5月31日为试用期,试用期每月工资15,0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18,000元,且年薪不低于350,000元。禾悉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杨孝芳18,000元,另于2016年2月5日支付杨孝芳2015年年终奖92,500元。
2016年3月18日,杨孝芳辞职。当日,杨孝芳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在一份工作交接单最后“当事人签字:”处签字,该份工作交接单财务部一栏中记载:1.借款(□经办支票:□汇票:□现金;√无相关借款);2.其他(□应清算款项√无);3.工资截止日期:2016年3月18日;4.违约金:无。
2016年7月7日,杨孝芳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禾悉公司支付:1.2015年4月工资15,000元;2.2015年3月26日至12月31日年终奖差额92,500元;3.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3月18日工资差额140,000元;4.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3月18日未休年休假5天的折算工资20,114元。2016年8月29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禾悉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杨孝芳2015年3月26日至12月31日年终奖差额92,500元;2.对杨孝芳的其他申诉请求均不予支持。禾悉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庭审中,禾悉公司还向一审法院提供:
1.人事行政管理制度,证明根据规定,年终奖发放日前员工主动辞职的,年终奖可以不予发放或者酌情扣减;
2.2016年3月7日会议纪要,证明该次会议决定对杨孝芳予以扣除2015年度未发放年终奖处罚;
3.禾悉公司出具给合肥A有限公司的工作联系单、青岛B有限公司等客户出具的书面函、禾悉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罚款通知单(无落款),证明因项目软装不达标而遭到客户的扣款。
杨孝芳对上述证据1-3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证据1没有看到过,证据2中的会议没有参加,会议纪要中记载的项目问题与杨孝芳也没有关系,证据3中其他公司出具的函无原件,真实性不予确认,禾悉公司自行制作的工作联络单及审计报告真实性有异议,不是事实。
因证据1,禾悉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告知杨孝芳,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证据2,无杨孝芳签字,禾悉公司未进一步举证证明杨孝芳参与该次会议,会议所作处罚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3,禾悉公司出具的材料因无相应依据,一审法院对真实性不予确认,其他公司出具的函未证明合法来源,一审法院对真实性不予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禾悉公司确认杨孝芳2015年年终奖总金额185,000元,已发放92,500元,剩余92,500元未发放。如前所述,禾悉公司提供的人事行政管理制度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故禾悉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处有年终奖发放的制度性规定。杨孝芳办理离职手续时签署的离职交接单中也未注明双方就年终奖有所结算或杨孝芳同意放弃2015年剩余年终奖。另外,禾悉公司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杨孝芳2015年工作存在问题,不符合发放剩余年终奖的情形。综上,禾悉公司不支付杨孝芳2015年年终奖差额,缺乏事实依据,禾悉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杨孝芳未对其余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服从,因仲裁裁决未支持其部分无执行内容,一审法院不在判决主文中予以表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上海禾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杨孝芳2015年3月26日至12月31日年终奖差额92,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禾悉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提出如下异议:双方签订期限自2015年3月26日至2017年3月25日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年薪不低于350,000元。杨孝芳对禾悉公司的异议不予认可,认为虽然劳动合同中未载明年薪不低于350,000元,但禾悉公司在仲裁庭审中已明确确认杨孝芳年薪为350,000元。经查,双方确未在劳动合同中对年薪予以约定,杨孝芳亦予认可,一审法院对此节事实的描述有失严谨,故本院认可禾悉公司提出的事实异议。
禾悉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提出如下补充:杨孝芳在工作期间存在挑拨员工关系的行为,并在一审审理期间提供书面证人证言予以佐证。杨孝芳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禾悉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其自身不存在工作差错,且因证人未出庭作证,对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鉴于禾悉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系书面材料,且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杨孝芳确有挑拨员工关系的行为,故本院对禾悉公司的事实补充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除禾悉公司提出的上述事实异议外,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禾悉公司是否应支付杨孝芳2015年3月26日至12月31日年终奖差额。现禾悉公司主张不应支付杨孝芳年终奖差额的主要理由有两项,分别是杨孝芳作为软装设计总监工作失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公司经审计、开会决定扣除其2015年未发年终奖,以及杨孝芳在员工离职交接单的财务栏中已确认双方无纠纷。对于禾悉公司的第一项理由,其虽提供客户联系单、工作函、扣款确认函、罚款通知单、审计报告等,但上述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客户的扣罚款行为系因杨孝芳工作失职导致,且会议纪要亦无杨孝芳签字确认,故本院对禾悉公司的第一项理由难以采信。对于禾悉公司的第二项理由,员工离职交接单中财务栏未涉及年终奖差额部分或写明杨孝芳放弃年终奖差额,故禾悉公司的该项理由亦不成立。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禾悉公司支付杨孝芳2015年年终奖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禾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禾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东和
审判员  韩东红
审判员  徐 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 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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