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禾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禾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沪0104民初34513号

原告:上海禾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禾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悉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禾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禾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不支付***2015年3月26日至12月31日年终奖差额92,500元。事实和理由:***于2015年3月26日至禾悉公司工作,后因其挑拨离间员工和公司的关系,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于2016年3月18日自动辞职。***2015年的确享有年终奖185,000元,已发放92,500元,剩余年终奖未发放。因为根据禾悉公司的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年终奖金不予发放,且2016年3月7日禾悉公司召开会议决议扣发***剩余年终奖,***也参与了该次会议,另外***离职时在离职交接单中也写明财务等交接清楚。综上,禾悉公司不发放2015年剩余年终奖,***也是同意的,故不同意支付剩余年终奖92,500元。
***辩称,禾悉公司不发放2015年剩余年终奖92,5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禾悉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6日,***至禾悉公司工作,担任软装总监一职,双方签有期限自2015年3月26日至2017年3月25日劳动合同,其中2015年3月26日至5月31日为试用期,试用期每月工资15,0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18,000元,且年薪不低于350,000元。禾悉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18,000元,另于2016年2月5日支付***2015年年终奖92,500元。
2016年3月18日,***辞职。当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在一份工作交接单最后“当事人签字:”处签字,该份工作交接单财务部一栏中记载:1.借款(□经办支票:□汇票:□现金;√无相关借款);2.其他(□应清算款项√无);3.工资截止日期:2016年3月18日;4.违约金:无。
2016年7月7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禾悉公司支付:1.2015年4月工资15,000元;2.2015年3月26日至12月31日年终奖差额92,500元;3.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3月18日工资差额140,000元;4.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3月18日未休年休假5天的折算工资20,114元。2016年8月29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禾悉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5年3月26日至12月31日年终奖差额92,500元;2.对***的其他申诉请求均不予支持。禾悉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员工(辞/离职)工作交接单、离职证明、个人账户明细查询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禾悉公司还向本院提供:
1.人事行政管理制度,证明根据规定,年终奖发放日前员工主动辞职的,年终奖可以不予发放或者酌情扣减;
2.2016年3月7日会议纪要,证明该次会议决定对***予以扣除2015年度未发放年终奖处罚;
3.禾悉公司出具给合肥海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工作联系单、青岛海智建置业有限公司等客户出具的书面函、禾悉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罚款通知单(无落款),证明因项目软装不达标而遭到客户的扣款。
***对上述证据1-3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证据1没有看到过,证据2中的会议没有参加,会议纪要中记载的项目问题与***也没有关系,证据3中其他公司出具的函无原件,真实性不予确认,禾悉公司自行制作的工作联络单及审计报告真实性有异议,不是事实。
因证据1,禾悉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告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证据2,无***签字,禾悉公司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参与该次会议,会议所作处罚有事实依据,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3,禾悉公司出具的材料因无相应依据,本院对真实性不予确认,其他公司出具的函未证明合法来源,本院对真实性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禾悉公司确认***2015年年终奖总金额185,000元,已发放92,500元,剩余92,500元未发放。如前所述,禾悉公司提供的人事行政管理制度的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故禾悉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处有年终奖发放的制度性规定。***办理离职手续时签署的离职交接单中也未注明双方就年终奖有所结算或***同意放弃2015年剩余年终奖。另外,禾悉公司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2015年工作存在问题,不符合发放剩余年终奖的情形。综上,禾悉公司不支付***2015年年终奖差额,缺乏事实依据,禾悉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未对其余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服从,因仲裁裁决未支持其部分无执行内容,本院不在判决主文中予以表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禾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5年3月26日至12月31日年终奖差额9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蒋凤莲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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