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黄浦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市黄浦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509民催9号
申请人:苏州市黄浦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黎里镇金家坝金贤路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1年9月20日生,住苏州市**区。
申请人苏州市黄浦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月20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7年2月8日刊登在《江苏法制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编号为00100041/29824839,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申请人为苏州市黄浦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泰州市方正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票行为**农村商业银行金家坝支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2月15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市黄浦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苏州市黄浦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龚悦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