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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吴江市中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金净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259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鲈乡北路2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秋萍,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江市中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金家坝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市金净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芦墟镇金家坝。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市黄浦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金贤路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吴江市中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金净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黄浦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09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