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黄浦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市黄浦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天XX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5民初840号
原告:苏州市黄浦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江区黎里镇金家坝金贤路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越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越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天XX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浒青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桓德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市黄浦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天XX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市黄浦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苏州市黄浦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黄浦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天XX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8元,减半收取1244元,由原告苏州市黄浦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