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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4吴江友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黄浦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6104号
原告:**友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944635193,住所地苏州市**区汾湖镇汾湖大道55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市**区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市黄浦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28463457M,住苏州市**区黎里镇金家坝金贤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友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黄浦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友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友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准许原告**友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友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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