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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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81民初4965号
原告:***,男,195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渔山乡渔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88287165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