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潭丰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7884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潭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沪松公路2511弄187号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渔山乡渔山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潭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潭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潭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