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7884号之一
原告:上海潭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沪松公路2511弄187号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渔山乡渔山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潭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