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5民初2389号
申请人:枣庄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5MA3TAFUN3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住所地:台儿庄区。
被申请人: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88287165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枣庄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枣庄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一宗。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以300000元的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枣庄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一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锋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