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1民初4729号 原告:***,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富阳区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渔山乡渔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882871653。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2022年9月21日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