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优越租赁有限公司、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323民初2760号 原告(反诉被告):宁夏优越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MA76MWAD2D。 法定代表人:**1,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2,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882871653。 法定代表人:**1,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系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2,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系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宁夏优越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及反诉原告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宁夏优越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宁夏优越租赁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宁夏优越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2、准许反诉原告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宁夏优越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798元,减半收取899元,由反诉原告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