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11执3234号
原告: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渔山乡渔山村。
法定代表人:周利龙。
委托代理人:**、裘晓,浙江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现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里山镇里山村,组织机构代码:69705588-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现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111民初177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