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1民初2326号
原告:A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富阳区银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B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A有限公司与被告B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全部款项而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32元,减半收取816元,由原告A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