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铭扬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铭扬建设有限公司与***,张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55财保30号
申请保全人重庆铭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9656038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序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美文,重庆序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男,生于1965年2月23日,汉族,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保全人张容,女,生于1979年3月11日,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
申请保全人重庆铭扬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张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320万元保全金额内保全被保全人***、张容的银行存款及房屋,申请保全人重庆铭扬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财产担保。
经审查,申请保全人重庆铭扬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了协议书等复印件来证实双方有基础法律关系,且提供了紧急情况说明材料及保全后三十日内起诉承诺书。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重庆铭扬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对被保全人***、张容的银行存款及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张容的银行存款及房屋在320万元保全金额内予以保全,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房屋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保全人重庆铭扬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勤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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