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铭扬建设有限公司

勉萨市达孜区农业农村局与重庆铭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7财保37号
申请人:拉萨市达孜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镇江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01260099121457。
负责人:牛拉毛措,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尼玛仓决,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旦巴亚培,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铭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原巫峡镇)广东中路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9656038XD。
法定代表人:杨年申。
关于申请人拉萨市达孜区农业农村局与被申请人重庆铭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拉萨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拉仲裁字第80号】,申请人拉萨市达孜区农业农村局向拉萨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铭扬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账号xxx中的存款833944元。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收到拉萨仲裁委员会移送的拉萨仲裁委员会(2022)拉仲裁字第80号《财产保全提请函》、案件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仲裁申请书等材料。同时,由申请人提供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巴南支公司)的保函,为申请人拉萨市达孜区农业农村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拉萨市达孜区农业农村局申请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重庆铭扬建设有限公司的登记信息以及财产保全的标的物所在地均在重庆市巫山县境内。因此,上述财产保全案件可以由本院裁定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拉萨市达孜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拉萨市达孜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保全)费4690元,由申请人拉萨市达孜区农业农村局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 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罗
书 记 员  杨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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