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铭扬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星航广告有限公司与重庆铭扬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3民初1925号
原告:重庆星航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泰山大道东段62号4幢8-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KC683T。
法定代表人:刘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楠,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玉美,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图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华路45号18-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YPY815X。
法定代表人:杨真麟。
被告:重庆铭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中路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9656038XD。
法定代表人:杨年申。
被告:重庆市巴蜀小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张家花园巴教村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345038331XR。
法定代表人:马宏,该学校校长。
原告重庆星航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图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铭扬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巴蜀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星航广告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星航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星航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81元,减半收取计10391元,由原告重庆星航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袁  向  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艳晖
书记员廖峻锐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