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铭扬建设有限公司

***与重庆铭扬建设有限公司,***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1592号 原告:***,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铭扬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 3769656038XD,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中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杨年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序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苹,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铭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因诉讼主体问题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6元,减半收取10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