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28民终7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70369413K。
法定代表人:谭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开雨,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坤,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1民初31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鄂28民终18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8)鄂2801民初956号民事判决,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否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均认可的《员工薪酬改革方案》效力,违背当事人自治原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二、被上诉人诉请支付“年绩效奖”没有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三、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除岗位级别工资外的其他奖金、福利42033.29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13688.25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五、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的诉请事项而进行裁判,有违法律规定。
***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4日期间的劳动报酬即年绩效奖5031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19366元。诉讼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第2项经济补偿金19366元变更为13688.2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入职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签订有《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技能工资目标考核奖、其他补贴。2015年10月基本工资610元,目标考核奖2379元,合计2989元,11月和12月的基本工资均为1020元、技能工资分别为70元、150元,目标考核奖均为3980元,其他补贴分别为460元、80元,计5530元、5230元;另,12月年绩效奖为9700元。2016年1至10月的工资,基本工资均别为1225元、技能工资除6至8为200元外、其他月份为250元,目标考核奖除4月为2660元、10月为4000元、11、12月为4104元外,其他月份均为3800元。2016年12月7日,***为乙方,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为甲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即自2016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11日;工作岗位约定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聘请***为项目经理;第三条劳动报酬约定:本着按劳取酬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商定:2.试用期满,乙方若被正式录用到该岗位工作,按甲方现行工资制度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岗位工资1225元/月(或按当年社会最低工资标准)。除岗位工资外,公司每月根据考核情况发放月绩效奖及其他奖金、福利。如乙方的职务、岗位变动时,甲方也可以相应调整乙方的工资。企业因生产或经营等原因,乙方暂时不需要上班时,则按有关规定每月给予生活费(月240元/人),并从年薪中按比例减发未上班时间工资。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2017年1月,***的工资为岗位工资1225元、技能工资250元、目标考核奖4104元,考勤扣除188元,计5391元。2017年2月4日,***以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约定的年薪10万元无法兑现、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伪造***高级职称证件从事非法测绘为由,向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递交《辞职报告》,提出辞职申请。同日,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员工辞职申请单》上签字同意后,***为乙方,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为甲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16年10月12日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现乙方申请辞职,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签订本协议如下:1.自2017年2月4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随之终止;2.甲方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3.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当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4.因乙方申请辞职,自愿放弃其他非法诉求;5.此协议书一式两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同日,双方办理员工离职工作交接手续,签署《员工离职工作交接清单》,***并向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离职声明书》,内容为:“本人***就从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离职事宜作如下声明:1.因公司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已经与公司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从2017年2月4日起本人从公司离职并办理完结离职手续,正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解除劳动关系。2.本人在签署该声明并经公司批准离职申请之后,按公司规定的程序办理离职交接和结算事宜。3.本人与公司已经不存在任何非法劳动纠纷及其他任何非法纠纷。从公司离职后在外发生的任何事情均与公司无关。以上声明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正式离职,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未给***发放2017年1月的年绩效奖。其中,《员工辞职申请单》上载明***申请辞职原因为“因公司原因,本人自愿申请辞职,本人与贵公司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自即日终止”。2017年3月23日,***申请恩施自治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仲裁,请求裁决:1.支付拖欠申请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4日期间的劳动报酬50312元;2.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19366元。恩施自治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于2017年5月3日作出恩施州劳人仲裁字(2017)9号《裁决书》,以“工资的具体数额应该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为由裁决: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2017年5月19日,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另查明,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发布恩州宏勘发(2016)1号《员工薪酬改革方案》,自2016年1月实施。该方案主要内容有:第四条薪酬组合“公司薪酬实行岗位工资+绩效奖(月绩效奖和年绩效奖)组成。对于不同类别、不同岗位层级及岗位等级,采用不同的薪酬结构组合比例,各类薪酬构成如下:(一)岗位工资:岗位工资包括岗位基本工资和岗位技能工资。1.岗位基本工资=按本地区公布实施的社会最低工资标准执行。2016年标准为1225元。2.岗位技能工资:⑴学历:中专、高中级10元/月,大专级30元/月,本科50元/月。硕士100元/月,博士200元/月;⑵专业技术职称:初级100元/月,中级200元/月,副高级500元/月,正高级1000元/月;⑶劳动技能培训……(二)绩效奖,绩效奖分为月绩效奖和年绩效奖,月绩效奖原则上占绩效奖总额的50—80%,其中,技术管理类月绩效奖占绩效奖总额的80%,生产经营类部分岗位月绩效奖约占绩效奖总额的50%。工勤类为定额绩效奖。1.月绩效奖:月绩效奖是结合员工月绩效考核兑现,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四个方面,重在工作实绩。月绩效奖发放按照层级管理原则,部门经理、项目经理的月绩效奖有公司分管领导审批,部门和项目部员工月绩效奖由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对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扣减或取消当月月绩效奖……2.年绩效奖:年绩效奖原则上占绩效奖总额的20—50%,其中,技术管理类部门岗位年绩效奖占绩效奖总额的20%;工勤类部门岗位年绩效奖按平时车辆保洁月300元标准累计定额;生产经营部门岗位年绩效奖为计件提成奖,根据部门完成的项目工程或经济效益指标提成,以占绩效奖总额的50%比例为参数,按规定的提出方案比例进行提成,在年绩效奖分配上,生产经营部门制定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公司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实际兑现结果取决于部门项目实施最终效益……⑶生产经营类的项目工程部门,年绩效奖由所完成的项目工程提成构成。年绩效奖制度实施前所实施的的相关项目工程,按公司原制定的提成方案执行,年绩效奖制度实施后的项目工程,公司将参照生产经营类年绩效奖权重和项目实施直接成本费用等,对项目工程进行认真测算,科学评估,结合社会项目转包标准,制定切合实际的项目提成方案,并适度放宽留有余地……生产经营类部门年绩效奖提成按季度结算,1-3季度的提成,在扣除成本费用后的70%兑现员工季度年绩效奖,30%留于年底综合目标考核兑现……⑸年绩效奖分配以部门为单位,不搞平均分配,按员工所担负的岗位责任大小、工作实绩论功行赏,按劳分配,充分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允许员工间合理拉开分配收入的差距。其中,项目经理年绩效奖允许高于本部门员工平均数的2-3倍。”附表三《员工绩效工资档次标准对照表》载明:“岗位名称项目经理,1年以内、1档的3800元,1—2年、岗位等级二级2档的4104元”。庭审中,双方对***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向***已发放工资的构成项目、数额,以及发放了月绩效奖(目标考核奖)、未发放年绩效考核奖的事实无异议。对《员工薪酬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多次陈述“答辩人目前还没有制定年绩效奖的分配方案”“该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的一个改革方案,并没有具体实施”“对原告是依据改革方案来计算劳动报酬,但是这只是一个改革方案,还在设计,还没有具体实行下去”“改革方案没有具体实施……根据该方案,生产、经营部门制定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实际兑现取决于部门项目的效益”。***要求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即年绩效奖50312元(3800×10+4104×3),具体计算为:2016年1月至10月月绩效奖3800元/月,同年11月至2017年1月月绩效奖为4104元/月,年绩效奖与月绩效奖对等,即每月数额相同;***将经济补偿金19366元变更为13688.25元。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未提供2016年度应发放原告的年绩效奖数额的依据。本案因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不同意调解而未能进行调解。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是***的工资应否按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制定的《员工薪酬改革方案》执行。对此,评析如下:一、关于《员工薪酬改革方案》的效力。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职员的工资组成为岗位工资加绩效奖,绩效奖为月绩效奖加年绩效奖组成。月绩效奖与年绩效奖各为50%(权重)。案涉争议为年绩效奖,属于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首先,《员工薪酬改革方案》专就职工工资调整机制予以规定,属专项集体合同,为集体合同的一种。1.对于集体合同的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未提供该方案草案已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证据,也没提供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证据,该《员工薪酬改革方案》为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单方制定。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的规定,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未提供已经将该薪酬改革方案已经报送劳动行政部门且劳动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证据。其次,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庭审中多次陈述该方案没有具体实行的意见。故,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单方制定的《员工薪酬改革方案》因未满足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未生效,对职工包括***没有约束力。二、计算***年绩效奖的根据。1.双方对***的工资构成中月绩效奖标准无异议。2.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认可已向***发放月绩效奖(目标考核奖)、未发放年绩效考核奖的事实。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称***没有计件工作,故而没有年绩效奖,即以其制定的《员工薪酬改革方案》中年绩效奖的规定为理由予以抗辩,因该《员工薪酬改革方案》未生效且未施行,其抗辩理由自相矛盾,不能成立。根据双方劳动合同中“除岗位工资外,公司每月根据考核情况发放月绩效奖及其他奖金、福利。”的约定,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应当向***支付除岗位工资外的其他奖金、福利。因《员工薪酬改革方案》未生效且未施行,对***应获得的其他奖金、福利,不能比照该方案中关于年绩效奖的规定计算,又因***自2016年1月前入职时间未满12个月,且自2016年1月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未向***支付“其他奖金、福利”,即人民法院无12个月完整的平均工资比照。由此,只能根据***2015年已经完全获得的三个月的工资收入比照计算。***2015年入职80天,获得工资总收入23449元(8793.38元/月),其中,除技能工资、其他补贴已经发放外,能与本案争议年绩效奖相对应的“其他奖金、福利”即为9700元(3233.33元/月)。之后***未再获得“其他奖金、福利”,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应当补偿给***。***于2017年2月4日离职,“其他奖金、福利”应当计算13个月,即为42033.29元(3233.33元/月×13月)。***参照2017年度1月的月绩效奖而将2017年度年绩效奖计入2016年度不当,不予支持。三、关于经济补偿金。***提出辞职申请后,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表示同意,虽然双方系经协商一致解除的《劳动合同》,但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起至***辞职未向***支付“年绩效奖”,即“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之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补偿。故,***的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确定。***在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工作一年四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应向***支付1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16年已发工资为62818元,加上2016年度“其他奖金、福利”(年绩效奖)38799.96元(3233.33元/月×12月),合计101617.96元,月平均工资为8468.16元。***于2017年2月4日辞职。2017年1月,***应得工资应为8624.33元[5391元+3233.33元](其他奖金、福利比照2016年度计算),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应为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月平均工资为8481.17元〔(8468.16元×11+8624.33元)÷12月〕,则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为12721.76元(8481.17元×1.5月)。***请求13688.25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申请辞职的理由是因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原因即约定的年薪10万元无法兑现及伪造其高级职称证件从事非法测绘,但***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该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劳动报酬(其他奖金、福利)42033.29元、经济补偿金12721.76元,合计54755.05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应具备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前述规定表明,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享受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本案中,***自2015年10月入职进入上诉人公司工作,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技能工资、目标考核奖、其他补贴。2015年12月,上诉人公司另为***发放年绩效奖9700元。此后,2016年2月2日,上诉人公司发布《员工薪酬改革方案》,并确定自当年1月起施行。虽然该薪酬方案未经法定程序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生效,不能认定为集体合同性质的文件。而从2016年12月7日双方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看,该合同并未将该薪酬改革方案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因此,该《员工薪酬改革方案》,不能直接作为***享受具体劳动报酬的依据。但通过该薪酬改革方案,结合***2015年度实际享受的工资待遇,可以认定年绩效奖是***劳动报酬的必要组成部分。上诉人公司在2016年度结束后仍未发放该年度的绩效奖给***,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公司2015年度给***发放的年度绩效奖金数额为参照,酌情确定上诉人公司欠发尹海13个月的年绩效奖金为42033.29元(3233.33元/月×13月)适当,予以维持。关于经济补偿金,从前述分析可知,上诉人公司实际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且尹海的辞职理由之一为“约定的年薪10万元无法兑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综上,上诉人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恩施州宏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汪清淮
审 判 员 胡 明
审 判 员 王颖异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洁
书记员(兼)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