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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佰盛天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达实联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7民初6624号之二
原告:南京佰盛天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柘塘镇徐母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宋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系南京佰盛天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告:上海达实联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西路757号多媒体大厦10楼。
原告南京佰盛天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达实联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佰盛天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达实联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267.50元,保全费用3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任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