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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达实联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飞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17执650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达实联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ArnaudBICKERT,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飞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达实联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飞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的(2019)沪0117民初91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达实联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被告支付损失150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地址,于2019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交付本院诉讼费17,400元。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是冻结余额只有3,464.38元。故此,被执行人上述账户本院无余额可供执行。本院寄送到被执行人注册地址的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遭退信,通过查阅原审卷宗本院查到被执行人送达地确认书为原审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地址,为此本院已经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执行公告。因此,本院未能在被执行人注册地址查找到被执行人。本院已经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除此之外,本院通过上海高院“点对点”、最高法院“总队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的银行存款、股票、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本院之前受理的涉被执行人上海飞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案号为(2019)沪0117执2931号,在该案中本院强制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XXX弄XXX号房屋)。2019年12月5日拍卖成交,成交价为17,340,000元。上述房屋上有第一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登记抵押贷款830万元;第二抵押权人即该案申请执行人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登记抵押债权2100万元。现扣除该案执行费85,091元,扣除拍卖佣金292,080元、评估费40,500元;再扣除买受人垫付的过户税费266,999.98元;按顺序退还第一抵押权人截止拍卖成交之日的本息为7,153,874.99元,尚余9,501,454.03元。该案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为货款17,690,689.67元,尚余款项不能足额满足执行标的,故将拍卖余款9,501,454.03元退还该案申请执行人。至此房屋拍卖款已经没有剩余款可供执行。至此,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执行条件。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但是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朱烨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