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立雅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威立雅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安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31988号
原告:***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岚,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ZHUJU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芝荣,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安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4.39元[原告***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祁昌玲
书记员  韩富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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