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立雅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威立雅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昊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辖终1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51弄32号1幢2层C区293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昊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梅林路358号1幢A009室。
上诉人***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昊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5民初15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有待商榷。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所涉的相应纠纷,根据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的表述,本案应当是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详见被上诉人《民事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第5行,“......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连被上诉人自己都认为涉案款项是货款,又何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说?因此,一审裁定简单将涉案纠纷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畴,并据此适用相关司法解释,显然不妥,本案所涉纠纷应依法由上诉人住所地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于2017年5月签订《山东省高密市第一中学新校教室交互多媒体教学系统工程弱电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名称及内容,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建设工程所在地在高密市,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同文
审判员  王 峰
审判员  崔福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彭国伟